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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房律师代理江苏尚坤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中获得胜诉
点击次数: 197   发布时间:2022-04-28
这个案子蛮有意思的。
双方当事人(双方公司的老板)原本系朋友关系,早年一起合伙开公司,一位在广东(广东尚坤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尚坤”),一位在江苏(江苏尚坤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尚坤”),共同做了一款产品,一起合作了几年时间。此后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矛盾,最后分道扬镳,天各一方。
双方原本各自安好。谁料广东尚坤公司突然起诉江苏尚坤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机缘巧合,江苏尚坤的老板就找到了房律师,委托房律师处理本案。
经过初步对比,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几乎完全一致。从专利侵权判定的角度似乎没有任何胜算。
此后经过多次沟通和深入了解案情,房律师发现了一个对我方极为有利的事实,那就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双方已经就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过合作,产品的型号、结构都一样。案情出现了曙光,我方似乎可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但是广东尚坤公司似乎也预感到可能存在问题,于是在起诉后停止了该款产品的所有公开销售,我们从各个方面都搜集不到广东尚坤公司销售这款产品的证据。
功夫不负有心人。江苏尚坤公司的老板在管理方面确有独到之处,五年前的采购订单、发票、送货单、QQ沟通记录竟然都被我们找到了,并且上面清楚记载了源自原告的产品型号(该型号的产品结构与涉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均相同)。搜集到这些证据,真让人大喜过望。但是里面有一个核心的隐患,就是书面材料中并没有体现产品的具体结构,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链还缺关键的一环。
冥冥之中,如有天助。经过多方查找,江苏尚坤公司老板竟然从自己的库房中找到了该型号的一个库存产品。
好了,证据准备到这个份上,我认为已经胜券在握。当然,我也明白,骄兵必败的道理,出于律师职业严谨低调的习惯,律师也不能把话讲的太满。所以客户在问我有几成把握时,我告诉他有七八成吧。
就这样,我们静静的等待开庭的日子。
原告的反应在我的预料之中。对方提出:谁知道放在你方仓库里的产品来源哪里?是否经过更换?是否系伪造?我方不予承认。并且我方产品的型号不变,产品结构做过好几次变更呢!你怎么能证明你库房的这款产品与采购订单、销售合同、发票中列明的型号的产品的结构是相同的呢?
房律师当然没有未卜先知之能。之所以说原告的反应在我的预料之中,是因为几年前我代理过一个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原告,而那个案子的被告也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当时我的反应跟我们这个案子中的原告的反应如出一辙。不幸的是,我在那个案子中遭遇了惨败。于是痛定思痛,我特意将现有技术抗辩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学习(参见房律师的案例笔记“现有技术抗辩中的“使用公开”的举证责任问题”,这个案例笔记是我分析了100+现有技术抗辩案例的结晶),所以,当我再面对这样的案子的时候,对我来说已经是轻车熟路,成竹在胸。
面对原告的一脸骄傲,我们丝毫没有怠慢,认真的准备证据,认真的准备庭审,认真的在庭后写好代理词,认真的做好与法官的所有沟通。我们认真做好自己所有能做好的一切,然后静静的等待结果。
在接到判决书的一刹那,我心中的石头落了地。判决书说理部分评述的理由,与我方提交的代理词中的理由基本一致。
这个案件胜诉了,委托人很开心,房律师很欣慰。
附本案庭审后的我方提交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审判长,
关于2021浙01知民初901号案,本律师作为江苏尚坤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结合2022年4月27日的庭审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专利产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销售,属于现有技术,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亦与之相同,依法成立现有技术抗辩。
被告曾是原告的经销商,双方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就有长时间的合作关系(原告代理人已当庭确认其原系同学关系)。被告接受客户的订单后,然后向原告下单购买,然后再送交给客户。被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6,从历次下单单据、下单时间、送货单、付款记录、发票(及销货清单)上记载的产品型号SK1-501、证据6的产品实物上的产品型号和商标,均能一一对应,相互印证。
二、原告主张其在专利申请日前销售的SK1-501型产品是研发尚未成功的样品,其固定块与固定座的结合面采用的是磨砂面,与涉案专利产品SK1-501采用的定位齿结构不同。原告的主张无任何事实依据,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涉案产品是特种工业设备配件,其安全性和可靠性有特殊的要求。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中明确:“最明显的一点是箱体内的环境要求越来越高。比如有的要求密封功能,有的箱体内存在高温、高压等要求。而与其配套的门锁若以现有的技术方案与其配套使用,就有可能满足不了这些要求”“现有的迫紧把手,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由于门体与门框之间的密封条的老化、变形、或者真空变化等,其缝隙就会加大,降低密封性能”。
基于上述前提,第一,产品本身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有很高的要求,不可能拿尚未研发成功或定型的样品就进行销售;涉案产品的结构的改变也不是随意改变的;第二,原告主张的调节块与调节座的结合面在专利申请日前的是采用磨砂的结构,不符合常理。迫紧时调节块在横向上需要承受非常大的拉力(迫紧把手采用杠杆原理即可见一斑);磨砂结构虽然会增大摩擦力,但是在微调定位时,依靠手拧动螺丝的松紧将调节块在调节座移动定位。用手拧动螺丝显然不可能在调节块与调解座之间产生很大的压力,这样一来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均存在严重的隐患。故从常理上来说也不可能采用磨砂面结构。
三、被告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证明“使用公开”的相关事实。对此事实,被告原本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和便利性,其怠于或不能举证时,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为了证明“使用公开”的事实,被告搜集了5年前的票据资料和库存。由于涉案产品是工业设备配件,已经随着工业设备销售到了其他地方,被告也询问了帕捷公司和泰琪公司,因其装配涉案产品的设备出售给客户,无法进一步找到当时销售给这两家公司的实物以进行进一步的验证。被告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搜集证据。大多数小企业管理不善或者不注意保留票据,那么这些证据大概率是会遗失的。虽然明知是客观事实,也可能无法证明。这样的话被告只能承担不白之冤。这是极不公平的。
相反,如果原告否认“使用公开”,其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和便利性。涉案产品是五金配件,其产品结构不可能随意改变。通常要先变更设计图纸、更改模具、打样、进行实验验证、核算成本、销售宣传、展示等,这些环节都不难留下痕迹;另外,原告作为研发、制造厂家,其很容易提供产品的历次变更的样品。原告在拥有充分的举证能力和便利性的情况下,怠于提供任何证据,仅口头予以否认,把难题抛给了法庭和被告,不符合节省司法资源和法经济学原则。
另外,原告主张其产品结构变更时,其产品型号并不发生变更。原告的这一主张不符合事实。开庭当日,被告登录了原告的淘宝店和阿里巴巴网店,发现其网络在售产品与涉案产品结构大体相同,但是型号显然也发生了变化。具体参考如下链接:
淘宝店链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10.5-c.w4002-22223648691.27.403a51e8r0a4ie&id=607581146404
产品图片:
综合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原告和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均已公开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本案情况符合现有技术抗辩的要件。请求法院确认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交人:江苏尚坤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房平木
202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