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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案】房律师代理鲁**诉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案胜诉
点击次数: 332   发布时间:2024-01-10
房律师团队从2022年1月6日接受鲁**的委托,到2023年12月27日收到昆山人民法院发出的调解书结案,本案历经五个法律程序,历时近2年。用人单位最终赔偿金额为17.5万元。房律师团队最终为出门在外的打工人争取到了艰难的胜利。
鲁**是房律师的河南老乡,四十多岁,上有老,下有小,找到房律师之前,历尽艰辛。因此房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只有一个目标,竭尽全力最大限度的维护老乡的合法利益。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团队成员穆海珍律师、章淮林律师深度参与案件的办理,尽心尽责,团队配合堪称完美。
本案历经程序如下:
1、劳动关系确认仲裁程序,案号:昆劳人仲案字【2022】第1337号
2、工伤认定程序,案号:苏0583工认[2002]5831号
3、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程序,案号:苏0583劳鉴工初[2023]895号
4、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程序,案号:昆劳人仲案字【2023】第 3843号
5、工伤保险待遇诉讼程序,案号:(2023)苏0583民初24685号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处理起来暗藏不少难点。有些点还是需要总结和注意的。不管是对于办理的律师本人来说,还是伤者,或是用人单位,都需要从这个案子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鲁**从事木工工作,于2021年11月6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是200元/天。鲁**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劳动合同原件被用人单位收走。鲁**称与用人单位约好的工资标准是400元/天,但是单位人员告诉他实际工资按照400元结算,签订合同只是为了应付检查,没关系的。2021年11月11日夜间加班时,鲁**手指被电锯锯伤,当晚被工友送至昆山市人民医院治疗,于2023年11月18日出院。单位人员垫付了2万元医药费。
鲁**出院后再向单位交涉时,单位百般推诿,拒不进行工伤认定,意图敷衍了事。鲁**无奈,于2022年1月6日委托房律师进行维权。
鲁**上班时间只有7天,仅通过现金的方式从带班工头那里领取了一部分生活费,领取了多少,很难证实。带班工头手写了一份计工单,拍照发给了鲁**。仅此而已。发生事故后,带班工头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包括鲁**在内的几个工友发放了部分工资。
第一道程序是确认劳动关系。这个程序并不困难。对于实际发生的这么严重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想抵赖是没那么容易的。
本案的难点其实是在与确认工资标准。这会对后续的赔偿金额造成重大影响。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也是在这个点上发生了重大争议。因为如果按照200元/天的标准和400元/天的标准,赔偿额相差8-9万。这对于受了严重工伤的打工人来说,差别是非常大的。
在本案的劳动仲裁阶段,单位要求按照鲁**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工伤待遇,赔偿金额15万元左右。我们认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这份合同仅仅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上,签订合同时单位说这个合同只是应付检查的,发生事故后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就连这一份劳动合同单位也不愿意提供给劳动者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迫不得已要另外通过“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确认原本存在的劳动关系。到最后计算工伤待遇的阶段,单位却拿出来这份劳动合同,要求按照这份劳动合同的标准计算工伤赔偿待遇,公平何在呢?为此我么收集了鲁**的工资发放过程的记录(包括工头与鲁**之间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苏州市农民工、木工等工资标准的官方统计数据等。但是,劳动仲裁委粗暴的按照所谓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工伤赔偿待遇。我们认为很不公平,故继续起诉至昆山人民法院。最终在法院的居中调解下,赔偿额上调至17.5万元结案。
这个案子,对于劳动者来说,需要吸取教训。如果用人单位与你签一份合同,并且不提供给你合同原件,这时你一定要注意。事出反常必有妖。如果单位与你签了合同,但是又说我们不按这个合同履行,这时你一定要小心,对方一定别有目的,可能会在你不知道的时候损害你的利益,加大你的风险。因此遇到这种情况时,如果劳动合同非签不可,那么这时你可以要求对方对于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做出澄清或承诺,记录在案(例如发在微信中,或者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如果对方拒不做出承诺,或者做出承诺不记录在案,你这时就要勇敢的说“不”,避免给自己留下很大的隐患。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这种做法其实是非常不足取的,特别是从事手工作业、机械作业的领域,出现工伤的风险是很高的。即便是普通的劳动者,上下班路上遇到交通事故也容易被认定为工伤。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为什么不给劳动者缴纳保险呢?
另外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且保留在用人单位手中,这种做法其实是非常不足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这就是明摆着欺负老实人。就像一个大人与小孩子打仗,大人手里还拿着武器,这就是让人觉得非常不公平的一种状态,道理自然更容易向弱势一方倾斜。
其实,如果用人单位反向操作可能效果会好一点。比如,你跟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上约定好了是200元/天的工资,并且把这份劳动合同给了劳动者,这种情况降低了劳动者合法维权的难度,劳动者可以直接拿着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而不需要额外进行劳动关系确认仲裁程序,那劳动者从心理层面,可能还好受一点。有些情况下劳动者包括裁判机关,也能够体谅用人单位在经济下行情况下的经营困难,按照合理的标准酌情确定工伤赔偿金额。这难道不是更好的一种处理方式吗?
对于我们律师来说,也需要从办理的案子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例如,本案因务工时间短暂,工资标准需要通过证据链来进行充分举证和论证。我们在准备工资证据时可以做的更扎实、更详实一点。并且这个事情应该是一开始就要做好。不然可能会导致某些重要的账单难以搜集,甚至丢失的风险。也给当事人搜集证据造成一定的困难,增加了取证成本。
在处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为了施压用人单位尽快结案,我们还给用人单位、及关联单位发送了一份义正词严的律师函。对方接到律师函之后,马上跟我们联系了,但是还是不同意在金额上让步。我们当时应该通过其他途径继续施压,乘胜追击,本案有可能更早以和解的方式结案。
房平木律师于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