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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例解读】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后果
点击次数: 509   发布时间:2018-12-05
原创作者:房平木律师 (转载须载明作者)
焦点问题
某专利权利要求的一个技术特征是“起屏蔽作用的的金属网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金属粉末构成”, 用这个专利起诉会是什么结果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心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如果结合本案的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的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
图示基本案情
权利要求
涉嫌侵权的产品
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它包括上装和下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磁导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保护作用的金属网或膜。
一种防电磁污染服上装;
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
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成;
基本案情
专利权人柏万清(专利号:200420091540,名称:防电磁污染服)起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和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如上述表格中的专利权要求和涉嫌侵权的产品技术特征对比。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权人柏万清的陈述,不锈钢并不一定是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其中铁的含量影响导磁率的高低,故在柏万清既未明确本案专利技术特征中导磁率高低的区分标准,又未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不锈钢丝的导磁率已达到上述“高”限的情况下,柏万青关于技术特征“面料里设有由磁导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保护作用的金属网”与“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成”等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柏万清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柏万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与2012年12月28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如果结合本案的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的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就“导磁率高”这一技术特征而言,首先,在专利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导磁率在指相对导磁率还是绝对导磁率或者其他概念,也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记载包括磁场强度H等在内的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案专利说明书,难以确定本案专利中所称的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其次,从柏万清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虽能证明有些现有技术中确实采用了高磁导率等表述,但根据技术领域以及磁场强度的不同,所谓高磁导率的含义十分宽泛。柏万清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本案专利所述技术领域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于高磁导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着相对统一的认识。最后,柏万清主张根据具体使用环境的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具体的安全下限,从而确定所需要的导磁率。该主张实际上是将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纳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评述:
虽然本案的技术方案相对而言比较简单。但却给予了我们很多启示。首先,在专利诉讼应对策略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不一定是好的选择,在某些情况下利用专利文件中撰写上固有的缺陷直接抗辩反而是简单快捷成本低廉的好方法。再者,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如果能够发掘专利文件固有的撰写缺陷,以此为理由和证据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会更加快捷,避免在应诉时间上陷入被动。再者,申请人一定要在专利文件的撰写上吸取教训,一定要慎重地界定用语,范围;权利范围也不是越大越好;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也尽量不要存在模糊的空间。不然在后续使用该专利时可能会前功尽弃。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正是这个案子警示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