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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勃工业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鹏智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点击次数: 258   发布时间:2020-09-13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608号
原告:汇勃工业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平木,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鹏智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汇勃工业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鹏智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汇勃工业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27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勃工业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5.19元(已减半),由原告汇勃工业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明权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