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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感悟】斯伟江与陈有西
点击次数: 700   发布时间:2019-09-15
最近看了斯伟江律师的一篇文章,题目是《王振华的清淡和律师的良心》。本人极少做刑事案件,本来对于王振华案的关注仅限于谴责王振华的道德沦丧禽兽不如的层次。但斯伟江律师的这篇文章彻底改变以往对业内大咖的看法。这是律师同行评论律师同行,两位都享有盛誉。有些想法在我的脑海中如江河决堤,奔腾激荡,不吐不快。
斯伟江律师在这篇文章的前半部分,对于案情的分析尚属客观。但文章后半部分突然变得阴阳怪气。他在文中抛出了一个论点:到底律师是否因为富豪的律师费,出卖了良心。
众所周知,陈有西律师在该案中选择的无罪辩护。
斯伟江律师一边说,有罪辨或者无罪辨,是要根据全案证据来权衡,如果在辩护人的自由裁量范围内,是无法苛责的。
斯伟江律师还说,但如果,全案证据都指向,富豪和小女孩清谈十几分钟,纯属扯淡,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怀疑。那是另外一回事。
斯伟江律师接着又说,律师的职业伦理,在法律的范围内争取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离开了法律范围,争取利益最大化,是违背职业伦理的。
斯伟江律师,你到底想通过这几段话论证什么问题呢?你是想说,陈有西律师的无罪辩护策略突破了法律规范,或者是在明知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还是选择无罪辨的策略,这有违律师的职业伦理吗?
这就很让人奇怪了。陈有西律师是这个案子的承办人,承担辩护的角色。理论上来说,他掌握全案证据。他有自己的自由裁量,在此基础上选择无罪辨的辩护策略。这有何不可呢?
反过来说,你斯伟江律师作为案外人,基本上不可能掌握全案证据。您是怎么判断出来陈有西不是出于辩护人的自由裁量,您怎么知道陈有西的辩护是突破了法律规范?
斯伟江律师在对此语焉不详的情况下,甚至直接下了一个神级评论:至于良心一词,谁能知道谁的良心呢?周公畏惧留言日,王莽礼贤下士时。各人以后总得面对上帝的审判吧。
并且在文末呼应:我认识几个堪称社会良心的律师,不是在监狱里,就是没证了。所以还是别谈良心了,伤心。对王振华案子来说,也别谈社会良心了,伤钱。这几句话轻描淡写,却锋利如刀。
所谓杀人诛心,不过如此。又没有明说你陈有西违背律师职业伦理,也没说你陈有西没良心,良心大大的坏了。你能怎么样?百口莫辩!
有道是剑胆琴心。斯伟江律师才华横溢,他一面不动声色,娓娓道来,一面又剑指良心,其剑锋凌厉迅疾,冷酷无情。并且,不露痕迹。这种杀人不见血的手段,实在让人不寒而栗。
但是再接着看下去,就不是害怕,而是恶心了。
斯伟江律师进而论道,律师要谨慎替当事人背书,你可以说,并无王振华有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的证据,但最好不要说,王振华从无恋童癖或性虐待取向。并且还抛出了蟑螂理论。厨房里出现一个蟑螂,很可能有十几个蟑螂。只不过,现在只是没发现而已。
就凭斯伟江律师的这个论调,如果万一我身陷囹圄,我绝不会请斯伟江这样的律师做为我的辩护人。
文人就是文人,自矜名节,明哲保身。这与刑事律师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的公众期待实际上是不相符的。与刑事律师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大律师风骨更是风牛马不相及,更与监督公权力的依法行使的司法期待背道而驰。
想想看,如果斯伟江是王振华的辩护人,他说,“并无王振华有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的证据”。这句话作为辩护词有意义吗?没有任何意义。它甚至会提醒法官想起蟑螂理论。没有证据并不能表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类似的犯罪行为,只是这一次碰巧抓到而已。法官会想,现在虽然没有发现第二只蟑螂,但是已经有的这只蟑螂,足以表明,这屋里有一大堆蟑螂。这虽然可能只是法官的心理活动,但是我们都知道,这是法官心中之法,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并进而影响对于犯罪嫌人的判决结果。最大的问题是,法官并不会说出来。没有经过定罪量刑,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你不能说任何人有罪(想想看你被要求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时候你有多愤懑吧!!!)。
陈有西律师在辩护词说:王振华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向取向。这句话虽然与斯伟江的说法似乎表达的是差不多的意思,实则有云壤之别。
这难道仅仅是律师替当事人背书或不替当事人背书这么简单吗?
陈有西律师的这个辩护是掷地有声的。这是一位大师级的律师的境界。
想想看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吧!
这个论点对于王振华并非全然有利。如果公安、公诉机关搜集到王振华过往还有恋童癖和性虐待的取向的证据,那么无疑对王振华来说,将加重他的刑罚,且其罪有应得,迎接王振华的将是万众不齿,人人必欲诛之而后快。
这个论点是在大胆地、合法地挑战公、检的证据体系。
反过来,如果这个论点属实,如果公诉机关查不到王振林过往有过恋童癖和性虐待的取向的证据,那么对于王振华来说,就是一个合法、有力、有效的辩护,并且直接驳斥所谓的蟑螂理论,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
法官不会告诉你,虽然没有证据,但他内心就是觉得这个人万恶不赦,除非你用掷地有声的论断,破除法官心中之成见。
陈有西律师不知道这样的说辞会把自己置于万夫所指的位置吗?什么叫虽千万人,吾往矣。难道说的不是这种境界吗?
国家设立律师这个职业,目的并不在于为坏人脱罪,而在于让强大的国家机器,按照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给违法犯罪之人定罪量刑,罚当其罪。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机关正因为其强大,所以会存在滥施刑罚、冤假错案的可能。律师的职能,不正是为了在法定的范围内与公诉机关形成对抗,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与理由呈现给法官来裁断,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如何形成对抗呢?难道应该说你好我好大家好,我当事人认罪认罚,甚至明示或暗示法官,这家伙罪不止此,他身上还有一窝蟑螂呢?
王振华是否有罪,应该受领什么样的刑罚?自有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调动强大的国家机器,搜集并锁定证据,并呈送法庭。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竭尽所能为被告人辩护,向法庭呈现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和理由。最终判决结果基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的辩解,法官居中裁判,并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律师在没有伪造证据、没有串供、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情况下提出独立的辩护意见,为何要受到同行的道德的拷问?
如果说公众对于律师职业的定位不是很清楚,基于天然的、朴素的正义观,对道德沦丧的行为、犯罪的行为进行斥责,痛骂,甚至于对辩护律师做出道德评价,这些似乎还无可厚非。
但是作为同行,难道也没有这种认识吗?你可以自矜名节,明哲保身,或者基于自己对于职业道德伦理的理解选择自己的辩护策略。但是请不要带着有色眼镜看待律师同行,不要动不动就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批判别人。
作者:房平木律师 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
原文发布于微信公众号“7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