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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杂谈】盐水能杀死癌细胞,信不信由您
点击次数: 620   发布时间:2019-09-15
原创作者:房平木律师,专利代理师(转载须载明作者)
天才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差距在于,天才做出了发明创造(具有出人预料的技术效果),并将技术方案的实施方案、实验数据和技术效果,公开在专利说明书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知道了技术方案和实验数据。但是他不相信本发明竟然具有这样的技术效果。我们应当容忍这种差距。
---房平木
最近有点无聊。
无聊的结果就是会有更无聊的东西填充你的时间和空间。
于是我就看到了那个声称加氯化钠溶液(俗称盐水)就可以杀死癌细胞的专利被无效的消息(文后附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原文)。
大家一定要记住,无聊通常是具有传染性的。
很容易我们就会发现一个更无聊的人,竟然花钱去无效这个无聊的专利,简直是浪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
奉劝各位,有事,赶紧干正事。没事,在家陪老婆孩子。
本篇文章也是无聊文之一,仅供消遣。如果你一定要看,如果看了之后有什么不良反应,本人像那个专利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一样,概不负责。
接着发扬无聊的精神,我很认真的读了那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这一读不打紧,发现被我们这一群无聊的人拖下水的人,也就是唯一不无聊的专利复审委,对待这两个无聊的人,态度有点不认真呢!
我们看一下审查决定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的用途或效果,则说明书应当记载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效果的实验数据,该实验数据应当真实可信,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相信的程度。而是否能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相信”,与技术方案本身及其所声称技术效果之间存在关联,基于现有技术水平,技术方案所声称技术效果的可预期性越低,则说明书要求记载的实验数据的详实程度则应越高。
专利审查规则中有这个说法吗?我的直接感觉是没有。这个审查决定要点看着怪怪的。
我很怕自己学艺不精。对照专利审查指南,看了又看。
又找了两三位我认为严谨细致的资深的专利代理师小伙伴进行求证。
他们也告诉我,审查指南中没有这样的说法。
这个决定要点让人惊异的地方在于,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不但要真实,而且要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相信”的程度。
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专利代理师或专利申请人,是一种“恐怖的存在”。
因为专利审查阶段的审查意见答辩中,很多技术特征,都被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想到的或所易于采用的惯常技术手段。这在专利审查意见答辩时,是让人很头痛的一件事。
所以,要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相信的程度”,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太难了。我一看到这句话,就开始浑身紧张。因为这人似乎天生就是与大家作对的。要说服他相信,还要让他足以相信,太太太难了!
并且,如果细读这个决定要点,要说服“本领域技术人员”,简直是不可能的。
我们再引述一遍这个决定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的用途或效果,则说明书应当记载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效果的实验数据,该实验数据应当真实可信,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相信的程度。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的用途或效果。这是个大前提。
在设定有这样的大前提存在的情况下,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贯与专利代理师和专利申请人死扛到底的作风,我们如何才能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验数据达到能使“他”足以相信的程度?有必要让“他”足以相信吗?
这个决定要点中对于实验数据,实际上包含两个要求。一是实验数据应当真实。二是该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及对于技术方案实现技术效果的证明力还应当达到使“他”足以相信的程度。
显然,第一条要求无可厚非,因为它是客观的、易把握、好操作。真实或虚假,是一种客观存在。作出发明创造的人应当对此心存敬畏,尊重客观事实,实实在在搞科研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笔者对此也没有任何异议。
第二条要求则让人无法把握,因为它实际上描述的是一个主体的主观态度。比如,原本是客观事实,但是“他”就是不信,打死他也不信。你怎么办?你能怎么办?现实中有很多这种情况,并非是笔者为钻牛角尖才设定的孤例。一般的具体的主体,也就是活生生的人,对于同样一个事物,他的态度在不同的情境下、不同的时空条件下,不同的角度下尚且变幻不定。何况,我们这时需要评估、面对的是一个虚拟的“人”。“他”的态度又如何把握呢?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在笔者看来,这个第二条标准,所谓“足以相信”的要求,根本是莫须有的存在。这样的认定标准,应当加以严格批判,严格限制其适用。
我们设想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实验数据是真实的,且足以证明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技术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此坚信不疑。此种情况下(无其他驳回理由),授予专利权,人畜无害。
第二种情况,实验数据是真实的,且足以证明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技术效果,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此半信半疑。
第三种情况,实验数据是真实的,且足以证明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技术效果,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此坚决不信。
假设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仍然维持专利权有效,那又有什么危害呢?没有!事实终归是事实,真理总归是真理。虽然真理可能一时半会可能不被我们这些庸俗之人所认识,所觉悟,但是她不会一直被埋没。她会被科学技术检验,她会被飞速发展的市场所检验。这种情况下,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善待具有超于我们的认识局限的天才呢?
反过来,如果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偏见或局限,就把人家的专利权生生砍掉,岂不是太冤枉专利权人?
我们甚至可以假设更极端的情况,假设实验数据是假的,或者虽然是真的,但是不足以证明它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它的技术效果。假如放任这样的专利继续维持下去,对于大众又有什么损害呢?申请人还要缴纳年费,市场不理睬它,它自然消亡,被放入垃圾箱中,无人问津,人畜无害!对于荒诞的容忍度越高,就越容易产生意料不到的重大创新。
我们需要让是实验数据对技术方案实现技术效果的证明力度达到让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相信的程度吗?完全没有必要。如果要求实验数据在专利文件中达到这样的要求,对于专利的审查反而是有害的,反而可能会误伤一些真正的创新,尤其是对于一些划时代的具有颠覆性的创新。
谨以弗兰西斯培根的名言作为本文的结尾:
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犹烈。不法行为弄脏的不过是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将水源污染了。
那个21天就能消灭癌细胞的发明专利被无效了『附无效决定书』
原创作者(转发须在显著位置载明作者):
房平木,律师,专利代理师。
电话微信同号:15250296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