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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房平木解读“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
点击次数: 598   发布时间:2020-09-25
夫妻之间,如果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了财产分割协议,那么这份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呢?
我们讨论问题,一定要言之有据。对于律师来说,言之有据,也就是要有法可依,找到法律根据。
房律师经过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之后发现,这个问题大体来说,要分两个层面来考虑:
第一,是夫妻和平相处期间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也就是跟离婚、不离婚无关的,夫妻双方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
第二,是夫妻闹矛盾了,吵着闹着要离婚,在此情况下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
这两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下面结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解读。
首先,针对第一种情况,《民法典》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从这个法条可以明显看出,现行法律对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是认可的,但法律效力主要在于夫妻双方之间,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抗第三人。在特殊情况下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但是仍与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发生经济关系)。
其次,针对第二种情况,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其法律效力又如何呢?
首先我们来看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述两个规定,实际上是暗含一个前提,就是夫妻双方离婚了,并且还是通过协议而不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离婚的。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协议在“前夫”“前妻”之间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不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最终会认可该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那么接下来问题又来了,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但最后双方没有离婚,双方还生活在一起,或者最后通过诉讼程序离婚。那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还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你明白了吗?如果你还有疑惑,可以与房律师联系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