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 电话 15250296525
- 邮箱 fangpingmu@126.com
- 律所 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
- 地址 苏州市高新区宝带西路1566号1幢606-607室
- 公交415,47,58,512,504,512,33,19
更多>>
【专利案例解读】23-权利要求中“自造词”的解释
点击次数: 494   发布时间:2021-07-20
原创作者:房平木律师
导读:专利申请人可以使用“自创词”来描述或定义自己的发明创造。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如何确定其准确含义呢?最高人民法院的第(2010)民申字第979号民事裁定书给出了重要的裁判意见。
案件启示:
1、申请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自创词汇。但是申请人应当特别小心,在说明书中应当为它确定一个含义清楚、明确、宽窄适当的定义。因为在专利侵权判定阶段,需要引用实施例的内容来解释其含义,从而严重影响专利的保护范围。
2、专利代理师、专利工程师、专利律师的案头应当至少准备一本汉语词典,要让规范用词、规范用语成为一种工作习惯。
3、在中文语境下,很多汉字可以自由组合使用,自由表达,这体现了汉语言文字的魅力,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这样使用一般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则要尽量避免使用自创词,因为它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基本案情
1、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钢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轴承厂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进行淬火,淬火后分两级破碎,筛分得到不同粒度的钢砂,制得多棱形的钢砂。”
2、在相关行业领域,对“两级破碎”没有明确的定义。
3、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本发明的创新之处在于:……4.本发明采用两级破碎,粗碎用颚式破碎机,细碎用辐式破碎机。本发明不是用钢珠破碎成钢砂,而是用冲切料破碎成钢砂冲切料不像钢珠力度小且均匀,对于粗大的冲切料本发明采取先用颚式破碎机将其轧碎成小块,而后进行细碎,破碎成钢砂,……”
4、被控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相对比,不同之处在于被诉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仅选用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7-10毫米之间的冲片作为生产原料,淬火根据需要进行。此外被诉的破碎方法只使用双辊破碎机,即辐式破碎机。7-10毫米之间的冲片被直接投入双辊破碎机中,通过该机器两组单独传动的辊轴,相对旋转产生的挤轧和磨剪力破碎物料,一次性生产出投入料10%-30%的成品钢砂。之后,通过筛分,将未成品筛选出来,再次投入双辊破碎机中,以此循环,生产出成品钢砂。
5、双辊式破碎机工作原理是:利用两组单独传动的辊轴,相对旋转产生的挤扎和磨剪力来破碎物料,当物料进入机器的破碎腔以后,物料受到转动辊轴的啮力作用,使物料被逼通过两辊之间,同时受到辊轴的挤扎和磨剪,物料即开始破裂,破裂后的小颗粒沿着辊子旋转的切线方向,通过两辊轴的间隙,向机器下方抛出,超过间隙的大颗粒物料,继续被破碎成小颗粒后送出。
6、一审法院认定,专利方法中“两级破碎”技术特征的权利保护范围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前提和关键。因“两级破碎”是个生造之词,在行业领域内,对“两级破碎”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对“两级破碎”技术特征的权利保护范围,应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并按涉案专利技术所属领域最通常的解释予以综合确定。根据上述判断原则,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以及在《化工辞典》中对“破碎”定义、“粉碎设备”的分类等,“两级破碎”必要技术特征中的“两级”应当分为“粗碎级”和“细碎级”,并具有明确的、特定的含义和内容。被诉生产方法只采用“一级破碎”,即“细碎级”破碎,直接由辐式破碎机将投入的原料进行细破,一次性生产出成品,而之后,将未成品循环破碎,只是对前述破碎过程的简单重复,省略了“粗碎”的环节,没有专利方法“两级破碎”的技术特征,因此不构成侵权。
7、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正确。
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1.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都应当认定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使被控侵权方法的选材与涉案专利技术的选材相同,但缺少其他技术特征,也不能认定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原一、二审法院基于双方争议被控侵权方法是否具有涉案专利“两级破碎”这一技术特征,合理确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并无不当,福建多棱钢公司关于原审法院错误解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错误确定争议焦点,以及有关被控侵权方法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虽然“两级破碎”在相关行业领域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本发明采用两级破碎,粗碎用颚式破碎机,细碎用辐式破碎机。本发明不是用钢珠破碎成钢砂,而是用冲切料破碎成钢砂,冲切料不像钢珠粒度小且均匀,对于粗大的冲切料本发明采取先用颚式破碎机将其轧碎成小块,而后进行细碎,破碎成钢砂。”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指明了“两级破碎”具有的特定的含义,并且该界定明确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所以应当以说明书的界定理解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两级破碎”应当理解是先进行粗碎和后进行细碎旳“两级破碎”。根据原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化工辞典》中,“粉碎设备”可以分类为:“粗碎或预碎设备:处理直径40-1500毫米范围的原料,所得成品的直径大约是5-50毫米,如颚式压碎机等。”“中碎和细碎设备:处理直径5-50毫米范围的原料,所得成品的直径大约是0.1-5毫米,如滚碎机等”。各个破碎级别的设备所处理的原料直径范围以及加工出的成品均不相同,并且粗碎或预碎设备的出料成品直径范围为中碎和细碎设备的进料直径范围,因此,涉案专利的“两级破碎”中,“粗碎级”破碎和“细碎级”破碎应当理解为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步骤,“粗碎级”的出料为“细碎级”的进料,工序一先一后,不能理解为“粗碎级”和“细碎级”可以合并或者替代。原一、二审法院将“两级破碎”解释为只能是先粗碎再细碎的两级破碎方法,并无不当。
根据原一、二审法院査明的事实,被控侵权方法仅使用一种双辊式破碎机进行钢砂加工。由于双辊式破碎机的破碎动力产生于两个辊子之间的挤压力,其加工方法是在一个级别的破碎中多次循环,毎次破碎都是加工出一定比例的钢砂,在多次积累加工出钢砂后进行筛选。而且,福建多棱钢公司也曾在本案诉讼中明确,粗碎过程不可能生产出成品钢砂,所以,被控侵权方法只存在“细碎级”破碎,不存在“粗碎级”破碎,缺少涉案专利“两级破碎”中的粗碎。使用辊式破碎机进行破碎的手段、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与涉案专利“两级破碎”并不基本相同。因此,福建多棱钢公司主张被控侵权方法构成等同侵权以及属于变劣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
1、发明人在描述发明和保护范围时,可以自创词汇。但是在使用“自创”词汇时,需要特别谨慎。如果需要使用“自创”词汇,应在说明书中对于该自创的词汇的含义进行特别说明,下的定义要准确,概括的范围应当宽窄适中。
2、在非必须的情况下,应当尽力避免在权利要求中使用“自创”词,因为很容易将实施例的具体技术内容变成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制。
3、在专利侵权分析或回避设计中,要准确识别发明人的“自创”词,因为这会对权利范围产生重大影响,有时会成为回避设计中的突破口。
供稿者:房平木律师,专利代理师
注:本案例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