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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例解读】25-方法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限定与解释
点击次数: 904   发布时间:2021-07-23
原创作者:房平木律师(转发须载明作者及出处,侵权必究)
导读:如果方法类发明权利要求限定了各步骤的顺序,那么各步骤的顺序是否会对权利要求的范围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的(2013)民提字第225号再审判决书给出了重要的裁判意见。
案件启示:
1、在方法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各步骤的顺序时,步骤顺序并不必然对保护范围产生限定作用,还应进一步考虑步骤顺序的调整是否带来技术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2、如果被控方法的步骤顺序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步骤顺序不同,且这种步骤顺序的调整带来带来实质性的技术效果上的差异,则应认为两者不构成等同,即不构成专利侵权。
一、基本案情
1、陈顺弟于2006年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0610049700.5,权利要求1限定的布塑热水袋加工方法包括12个步骤,分别用第一步、第二步等进行表述。
2、陈顺弟起诉乐雪儿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乐雪儿公司辩称被诉侵权方法第6、7、8、10步分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7、6、11、10步的内容相同,但顺序不同,因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此不构成侵权。
3、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上述4个步骤,按照被诉侵权方法的顺序与按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顺序进行加工,其技术特征及技术效果并无实质区别,故对乐雪儿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支持,并认定构成专利侵权。
4、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5、乐雪儿公司还是不服,并申请再审称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6、7步和第10、11步的步骤顺序相反,这种步骤顺序的改变产生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两者并不等同。另外,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第10步、11步可以互换顺序,根据捐献原则,在说明书中公开而未纳入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应纳入保护范围。
6、专利权人则辩称,方法发明的步骤顺序是否对权利要求有限定作用,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来判定。如果结合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如果不按照顺序实施可以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则方法的步骤顺序不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制。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第10、11步的顺序可以调换的内容表明,该两个步骤可以不按照严格的顺序进行操作。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标号仅是为了叙述简洁和清晰的需要。捐献原则仅适用于只在说明书中描述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本案中,权利要求1并未排除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故捐献原则不适用于本案。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方法专利中的步骤顺序互换是否构成等同侵权问题。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包括有时间过程的活动,如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等权利要求。涉及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通常是通过方法步骤的组合以及一定的步骤顺序来实现的。
2、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从而导致在步骤互换中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关键要看这些步骤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互换是否会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3、被诉侵权方法的调换后的步骤与涉案权利要求1的第6、7步,在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上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差异,故两者构成等同。
4、被诉侵权方法中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第10步、第11步的步骤顺序调整后,确实产生了减少操作环节、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的技术效果,带来了技术效果上的实质性的差异,因此两者不构成等同。
5、被控方法不构成侵权,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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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者:房平木律师,专利代理师
注:本案例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六辑。